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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租赁年会】原二手设备租赁协会的会长、融资租赁资深专家余小梅在2018中国租赁年会专家论发布时间:2019-01-07 10:43:25  访问量:1628

      2018年12月18日-19日,2018中国租赁年会在津召开。在18日下午年会专家闭门论坛环节,原二手设备租赁协会的会长、融资租赁资深专家余小梅做了发言。

以下为原文:(此文为速记稿,未经作者审核)

我想今天就把时间缩短一点,很高兴今天下午能跟业内的一些企业和专家共同探讨融资租赁转型发展的重要议题,转型监管也是当前业内比较关注和比较重视的热点话题,其中涉及到监管的及时跟进的一些问题和新挑战。目前行业面临着两大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监管政策的变化,二是市场大环境的变化。都对融资租赁行业提出了转型的要求,从国家层面来看,加强监管的目的是什么?规范、整顿、发展,促进行业发展从脱虚向实,促进实体经济,防范风险这对促进行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直接谈我对这么多年,我在租赁行业从2003年二次启动融资租赁包括对税收立法、会计准则一直到融资租赁标准体系的建设。我们既然进监管,我们给政府提出来的是如何监管的问题,不是发牢骚的事情。我们给政府总结一些行业出现的问题,如何监管,监管哪些、不监管哪些?我们的路径不统一,两个监管部门,部门不同监管的职责有所不同,因此对融资租赁监管理念有所不同,形成了两大监管体系,两大法规,银监会监管的是金融,商务部监管的是流通,银监会批准的公司属性为金融,商务部批准的属性为商贸公司,形成了一个贷款人一个借款人,出现了标准的“一国两制”。

现在纳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对于行业来说也是一个好事,也是一个机遇。先既然统一了,就应该取消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新的统一的监管制度,这个监管制度是按照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化环境。如何把握,是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需要业内共同努力和政府监管部门沟通的:

第一,统一属性,既然路径统一了,接下来一定要确定融资租赁的定义,因为没有定义的话,接下来我们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性质还是流动服务?这个定义是很重要的,原来融资租赁立法的时候已经把融资租赁确立下来了,可以进行参照。

第二,有了定义统一了属性,统一了属性才便于制定监管政策。统一营业范围。

两个监管政策里面,商务部定的是有形资产,接下来到了银监会是固定资产,到了银保监会一定要统一。

建议经营范围宜粗不宜细,现在太细化,如果企业超范围经营还需要部门审批。

第三,依法建规,我们的《合同法》《税法》《新会计准则》只有融资租赁。监管法规应该与法律相呼应。

第四,确定交易结构,税法监管。这种混乱的局面,我们开始启动融资租赁的时候,开始有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接下来后面有金融租赁公司,接下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做的都是商租,进来就开始做代理,一下子停滞了十年,我们到了2003年做了二次启动。二次启动的时候大家很规范,2007年以后银监会批准了金融租赁公司,乱象又出现问题了,我们考虑监管方面的问题到底是怎么出现的,银监会也要做检查,搞了“一国两制”搞特权,市场监管有什么原则呢?我觉得应该跟国际接轨,税法监管,根据交易结构确定是不是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享受的是什么?批的是什么?批的就是税,享受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认可就享受政策,税法不认可就不享受政策。

接下来是监管规范,银监会要规范自己,我们要规范企业经营资格,股东资格,股东要根正苗红,董、监、高要具备任职资格。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主要是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解决信息透明度的问题。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是关键交易的披露,主要是规范关键交易。建立五级资产分类及损失拨备制度。

另一方面是规范经营范围,如何界定租赁物的问题,大家各说各的,个人建议:

 一是有形体。

二是能独立分割。

三是能够独立登记。我们是为了登记公示,最主要是为了对抗第三人。

四是固定资产。

能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做租赁物。我个人认为最好在监管不要搞差异化。

时间的关系,就谈这些,不展开细讲了,以后有机会大家可以一起探讨。另外大家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大家回去想一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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