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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租赁年会】集聚全社会力量,加强融资租赁营商环境建设,大力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发布时间:2019-01-07 10:03:05  访问量:1688

在2018年中国租赁年会上,小微租赁营商环境建设高峰论坛19日下午召开,会上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联盟(筹)理事长、全国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律师联盟(筹)主席、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祁建国主持并发言。

   

以下为原文:(此文为速记稿,未经作者审核)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我是祁建国!

首先感谢大家出席“小微租赁营商环境建设暨融资租赁服务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现在我宣布论坛正式开始。

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主要有相关政府部门领导、行业领袖、资深专家、各行业协会领导、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领导,以及融资租赁律师等业内人士,欢迎大家的到来。

众所周知,融资租赁是国际流行的金融创新工具,由于其具有融资门槛低、条件优惠和财务风险低等优势,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化选择,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上将发挥极强的促进作用。

早在2005年,我们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联盟学术顾问屈延凯先生曾发表《发展专业化的融资租赁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一文,提出“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践证明,发展具有制造厂商背景,对设备具有专业处置能力和一定客户群体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措施”。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便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贡献巨大,是经济活动中最具活力和创新力的群体,但融资难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座都是长期深耕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领域的专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就不做详细介绍了。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还停留在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上,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并没有被其所认识和认同;同时,租赁公司租赁产品单一化问题较为突出,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对中小企业的设备租赁较少,租赁产品也缺乏创新;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缺乏多元化融资;融资成本较高也限制其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好服务。由于缺乏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一系列政策红利均未惠及融资租赁公司,银保监会“一二五”等监管要求也未涉及租赁企业,造成租赁公司从事小微租赁业务既无自身动力,也无政策压力,目前服务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及司法环境还有待完善。更为重要的是,融资租赁业务传统领域已接近充分竞争,渐成红海,随着近期严监管和融资租赁行业拐点出现,小微租赁业务重新成为租赁公司的关注点。

上述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风险的质变促使企业转型成为必然。现在小微租赁的创新是服务的创新。如中关村租赁“创投租赁(投租联动)”模式,即租赁公司利用股东资源出资入股帮助承租人,而不是等承租人赚钱还租。平安租赁的“小企业+小设备”的小微企业租赁模式;民生租赁的以中长期租赁+租赁物+外部担保的双重措施业务模式;君创租赁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租赁组合模式;宜信租赁普惠金融全流程、全产业链服务与帮助承租人认识信用、建立信用、管理信用,最终释放信用的价值来降低风险。凡此种种,都是租赁公司发掘自身内部潜力,转型创新的成功经验。稍后论坛的相关嘉宾将会做具体的经验交流,我也不再赘述了。

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谈谈当前小微租赁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包括从开办、营运到结束的各环节)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区域内的经营企业,最终对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社会就业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有利于经济繁荣发展的,效率、成本、公平正义是其内在核心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书记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建设指明了方向,金融的本源就是要回归实体经济。

在进行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一直备受国家领导层和各方关注。2018年1月3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成为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首个议题。在8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26条举措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

11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把律师引入决策论证机制,防范企业发展风险。

近期,各地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2018年11月12日)。意见明确天津市将从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金融宏观政策环境、发挥金融机构主体作用、建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各项政策的出台旨在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律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1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还发布了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包括在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发展、优化融资租赁产业创新发展环境、加大对融资租赁企业和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等六个方面的服务措施,如加大对保税区域重点项目公司(SPV)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开展航空、航运、重点设备融资租赁项目的专业子公司,在项目运行期间,给予一定奖励。12月,广东高院发布《关于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提出“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模式”等等。

实践证明,从营商环境的政治因素出发,有无政府政策支持,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大小对良好营商环境建设的作用具有决定意义。

通过上述政策的梳理,我仍然认为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租赁的政策支持力度是有限的,或者说是严重不足的。如国家担保基金支持、借贷便利等政策性融资工具支持、增值税税收优惠,乃至贷款、债券、股权投资三箭齐发等政策均未惠及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我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各地租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合作,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乃至国家主管部门争取分享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的一切优惠鼓励政策。这是我要阐述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社会环境。天津作为我国融资租赁的集散地,聚集了一大批融资租赁企业,始终走在融资租赁行业服务与创新的最前列。这与天津自贸区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和监管创新,深化“放管服”,推动融资租赁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系列政策和举措密切相关。除此之外,天津市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社会各种资源的配套整合、有机组合也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欣喜地看到,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公证协会、律师协会、商业保理协会、上市公司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互联网协会、融资担保业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共同签署《十二方行业协会战略合作协议》,通过进一步促进12方领域的业务扩展,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中小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我认为这在全国范围内是一个创新,对服务民营企业、服务中小微、营造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产业的营商环境,将起到积极的引领和良好的示范作用。

在此之前,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公证协会曾组织融资租赁企业与律师、公证员座谈,解决融资租赁相关法律问题。由此提出7家协会、直至最终12家协会共同协同的动议。借此机会,我本人,并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联盟、全国融资租赁法律服务律师联盟对天津市上述行业协会,以及对此项工作的倡议者——天津市公证协会刘晔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杨玉芙会长、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翁亮会长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女士们,先生们:

在国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融资营商环境建设的利好政策下,如何向中小企业、向社会大众更好地推广融资租赁,让融资租赁成为真正服务于广大实体企业的可信赖的金融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良好的租赁文化,并将租赁诚信精神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而建设绿色融资租赁生态,是当下已从事和拟从事小微租赁业务的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全行业及其从业者,乃至全社会相关政府、相关机构的崇高使命。

作为一名专司金融行业的律师,我在多年的法律服务执业过程中发现,大多数金融机构在遇到法律风险时才来求助于律师,而存在无法从源头上解决风险控制的问题。于是,我时常思考,当下如何将“互联网+金融+法律”有效地结合起来,解决当前行业共同面临的风控问题,来支持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通过不断调研和分析,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金融科技和大数据分析系统。

大家都知道,目前银行业系统为贯彻国家政策,想方设法,多筹并举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此,诸多大中型国有和股份制银行正在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人工智能、金融和科技和大数据系统建设。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公司做这件事的就显得凤毛麟角了。分析其中原因,除了开发成本高、应用场景少、缺乏相关社会信息资源等因素外,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意愿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但市场是不等人的,我们欣喜地看到,有公司已经积极行动起来了,如12月13日,恒鑫金融租赁公司与南京新立讯科技公司签约,共同推动智慧教育、数字城市、智能交通、大数据平台的建设。

因此,我建议融资租赁行业应当群策群力、合资共建一套较为完整的、全国范围内的、行业共享的融资租赁行业的金融科技和大数据分析系统。从技术上解决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融资租赁公司有的放矢地从事小微租赁业务。

具体操作层面上,比如,通过与百行征信中心进行合作,建立海量风险名单数据,涵盖企业多种征信信息,解决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征信问题,提高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防范。同时接入司法大数据的数据端口,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评估进行专项数据分析。最为重要的是,应当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配合和支持,多方取得中小企业税收、社保、房产、车辆、用电量、通信等各种数据。综合对前述数据进行有机合成,将有效地对中小企业进行全面的数据画像,实现融资租赁行业信息技术建设与融资租赁的多维深度融合,节约风控成本,为租赁公司从事中小企业租赁业务解决技术障碍。

其次,加强中小企业的诚信体制建设,努力打造融资租赁行业良好的信用体系。

作为金融律师,我始终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在于其固定资产和抵押物少、产品服务相对单一;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关键在于其如何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增信”。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直是热点问题,企业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中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诚信驱动,法律先行。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诚信经济。有基于此,我引入一个“律师增信”的概念,即律师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全流程管理。由全国各地融资租赁律师加盟,跨界深入实体经济,通过律师介入融资租赁项目的前期尽调、起租投放和租后管理,精准匹配法律服务资源,由律师就近负责融资租赁项目管理,跟踪租赁物,按期催收租金回收,实时监控承租人生产流程,解决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防范、降低和化解业务风险,大幅降低或减少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成本。

另外,通过此举,将逐步培养中小企业业主即承租人的契约精神,进而使融资租赁业务在法律保护下能够更加安全地运行,促进租赁行业征信体系建设。

设计律师全流程参与融资租赁业务过程,在承租人的正常信用之外进行信用维护,这种律师第三方服务增信形式,具有信用价值再延伸和再创造的创新性。

第三,建立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分担机制。

关于担保公司介入融资租赁项目的可行性。早在2003年,融资租赁业界元老俞开琪曾经在上海召开过全国会议试图寻找解决方案。即“中小企业按揭式创新租赁”模式,具体做法是:中小企业与租赁公司建立设备租赁关系,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85%—90%的履约担保。此模式得到当时上海市委书记的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应的上海市财政局支持融资租赁担保的文件。

当前,在小微租赁项目中,主动与政策性担保开展中小企业普惠金融合作的范例也屡见不鲜。如北京市推出“保租通”为小微文创企业提供专属普惠服务,该产品由文创类企业在平台上提出融资申请,由相关担保公司对企业进行评估尽调并出具保函,由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辟“审批绿色通道”,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帮助文创企业融资,实现见保即放。保租通产品将采取低于市场化的融资利率,通过与担保公司联动,减轻企业负担,大幅提升企业融资效率。

日前,贵银租赁总裁罗晓春发文认为,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的相关政策,给租赁与担保合作打开了巨大空间,也给租赁公司开展小微租赁服务提供了更多的风控抓手。

积极引进政府的财税支持、以及财政的风险分担机制。只要融资租赁公司能分享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的一切优惠鼓励政策,即是成功的。我们认为,地方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能消化小微企业信贷(及租赁)50%的风险,都能极大调动金融机构普惠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一定用好用活政策,建立租赁公司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的名单库,并分别授信担保总额,约定单笔担保上限及代偿条件等,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

另外,关于保险公司的信用险等产品配套。

随着全社会信用风险管理需求的快速上升和保险业转型进程的深入,近年来主要的传统保险公司及一些社会资本对信用保证险的关注度和投入持续上升,纷纷从产品、渠道、服务、业态等各个维度,努力创新信用保证险经营模式。

当前,从全球来看,相对于非寿险业1%的年均增长,信用保证险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年均增速约8%。在国内,信用保证险尚属于新兴险种,发展速度较快,市场潜力巨大。

人保集团董事长缪建民11月2日在参加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金融峰会时表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保险是有效工具。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目前人保集团在积极探索“政府+银行+保险”的普惠金融模式。

另外,其他从事信用险或履约险的保险公司如阳光信保、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华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天安财险、国寿财险、长安责任保险等公司也在积极探索各种业务模式。

中小企业之所以融资难,最大的原因是此类业务风险很高,出现坏账的几率很大。我们设计了“几家抬”的模式,一旦融资租赁项目出现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收益不能如期收回,除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资产损失外,其余部分由国家担保基金联合地方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或股权投资的地方担保公司将按一定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保险公司将以信用险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责任;律师法律服务平台将以自身财产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充担保责任。

联系电话:022-83219570 或 022-2722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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